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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于印發(fā)《寧波市會展業(yè)發(fā)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來源:會議服務公司   發(fā)布時間:2020-11-09 17:55:42   瀏覽次數:3703

    寧波市人民政府會展工作辦公室、寧波市財政局印發(fā)《寧波市會展業(yè)發(fā)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對寧波市展會資助條件與標準、寧波會展專項資金申請、會展公共服務平臺建設資助、寧波市會展公共宣傳平臺建設資助、國內外知名會展機構落戶寧波獎勵等做出了規(guī)定。

    寧波市人民政府會展工作辦公室、寧波市財政局文件

    甬展辦發(fā)〔2017〕1 號

    關于印發(fā)寧波市會展業(yè)發(fā)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規(guī)范我市會展業(yè)發(fā)展專項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提升我市會展業(yè)發(fā)展水平,市會展辦和市財政局對會展業(yè)發(fā)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進行了修訂,現(xiàn)將修訂后的《寧波市會展業(yè)發(fā)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印發(fā)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zhí)行。

    寧波市人民政府會展工作辦公室 寧波市財政局

    2017年5月12日

    寧波市會展業(yè)發(fā)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國務院關于進一步促進展覽業(yè)改革發(fā)展的若干意見》(國發(fā)﹝2015﹞15號)和《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促進展覽業(yè)發(fā)展的實施意見》(浙政辦發(fā)﹝2015﹞131號)及《寧波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推進區(qū)域性國際會展之都建設的若干意見》(甬政發(fā)﹝2013﹞100號)精神,按照“政策引導,市場培育,平臺搭建”的要求,結合我市會展業(yè)發(fā)展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由會展企業(yè)或中介機構在寧波國際貿易展覽中心舉辦的展期不少于三天且運作規(guī)范的商品展覽、技術設計、服務貿易、文化博覽、巡回展等市場化展覽活動,對公共服務平臺建設作出突出貢獻的各級企事業(yè)單位,以上兩項以及在我市舉辦的、并且未同時獲得各級財政專項資金的國際性或全國性特色節(jié)慶和高端會議(論壇),均可申請專項資金。

    第三條 市會展辦和市財政局負責專項資金的申請受理、材

    料審核、資金撥付和監(jiān)督管理及年度預決算、績效評價等工作。

    第二章 資助條件與標準

    第四條 加強對新辦展會的資助力度。新辦展會重點考核其

    展會性質、規(guī)模(詳見附件2、3),結合考量其展會容積率、觀眾構成及專業(yè)化程度、展商構成及國際化程度、展客商及觀眾滿意度、現(xiàn)場人氣及媒體關注度、行業(yè)地區(qū)影響力、對相關產業(yè)帶動作用、成交額(含意向成交額)、發(fā)展前景及展會安全、衛(wèi)生、環(huán)境情況等因素。

    新辦展會可以連續(xù)5年(屆)申請專項資金。滿五年(屆)的,按照當年(屆)核定資助資金額度的90%、80%逐年遞減,再資助2年(屆)。

    支持展會提質擴容。資助期滿的展會,對面積增長部分,參照相關政策重新予以提檔資助。

    同一會展公司舉辦的同一題材展會,原則上一年只能資助一次。

    同期舉辦的同一個會展項目,包含展會和會議(論壇),根據主(承)辦單位申請,分別進行資助。

    第五條 支持特色節(jié)事活動。申報專項資金的各類節(jié)慶活動,根據其規(guī)模大小、主辦層次和經濟社會效應,經市會展辦、市財政局綜合評估,分別予以5萬元、10萬元、15萬元、20萬元、25萬元、30萬元六個檔次的資助。

    第六條 支持舉辦各類國家級、國際性會議(論壇)。申報專項資金的國際性和全國性會議(論壇),根據會期天數、規(guī)模大小、主辦層次和經濟社會效應,經市會展辦、市財政局綜合評估,共設十五檔予以資助,最高不超過35萬元(詳見附件4)。重點資助符合我市產業(yè)發(fā)展導向或與展會相關的會議(論壇)。

    第三章 其他資助

    第七條 加大對會展公共服務平臺建設的支持力度。為調動我市相關企事業(yè)單位推動和參與會展公共服務平臺建設的積極性,對為促進全市會展業(yè)整體宣傳推廣、綜合保障、人才培訓、招展引會、設施改造、服務升級、數據采集、展會評估等工作做出貢獻的非國有企業(yè)、社會團體等單位,根據其資金投入、推動力度和工作實績,一次性予以總額5—30萬元的資助。

    第八條 加大對全市會展公共宣傳平臺的建設。每年根據工作開展情況及效果安排不高于 50 萬元的宣傳評價經費,用于公共性質的宣傳推廣、展會評估、數據采集等相關工作。

    第九條 鼓勵自主品牌會展項目建設。對取得UFI、ICCA國際性組織認證的會展項目一次性給予30萬元的資助;對獲得中國馳名、浙江省著名、寧波市知名商標或名牌及注冊商標的會展項目一次性分別予以20萬元、15萬元和10萬元的專項獎勵。

    第十條 支持知名會展機構和會展項目落地(重點資助UFI、ICCA認證的機構和項目)。國內外知名會展機構注冊落戶我市或設

    立分支機構的,2年內舉辦貿易型展會,累計面積2萬平米以上的,一次性給予落地機構30-50萬元資助;2年內舉辦2次或以上的貿易型展會,在前款資助基礎上給予落地機構 20-30 萬元資助。2年內舉辦國家級、國際性會議(論壇)2次及以上的,一次性給予落地機構30-50萬元的資助。

    相應展會和會議(論壇)按照本辦法第二章第四條和第七條疊加資助。

    第十一條 對獲得市級年度會展工作先進單位和個人及優(yōu)秀會展項目的考評辦法另行制定。

    第十二條 對特別重要的國際性、國家級會展項目,實行“一展一策”,相關組辦單位提前6個月或至少一個辦展周期提出書面申請,經市會展辦會同市財政局組織第三方機構進行綜合評估,形成初步意見后,報請市分管領導同意,確定資助項目和金額(詳見附件9、10)。

    第四章 申請程序與審核撥付

    第十三條 申請專項資金的單位應在會展活動申辦時,向市會展辦提交書面申請(聯(lián)辦展會需事先申報登記);展會于每年度分上半年(4月份)、下半年(10月份)分兩批申報,節(jié)慶、會議(論壇)及其他資助于本年度12月申報;由組辦單位自主向市會展辦提交報告表及相關材料(詳見附件5、6、7、8);未按要求及時提交材料的,不得申請專項資金。每個會展項目只能由一個組辦單位提出申請。

    第十四條 市會展辦和市財政局委托第三方機構對展會活動進行評估。評估采用企業(yè)前期申報,第三方機構現(xiàn)場評估的辦法。企業(yè)前期須提供展會招商宣傳冊、展客商邀請函、展會展位圖、展會會刊及其他相關材料;第三方評估機構根據企業(yè)提供的材料

    開展現(xiàn)場實地評估,采用抽樣調查、問卷調查、數據采集、走訪相關部門等方式,并保留多媒體影像資料以備核查,最終分析得出調查報告和評估報告。

    第十五條 市會展辦根據申請單位提供的申報材料和第三方機構跟蹤評估情況,提出初審意見;展會活動提交專家組評審;市會展辦綜合專家評審意見擬定資助標準;經市會展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審定并公示,經公示無異議的由市財政和市會展辦確定予以補助,補助資金由市會展辦直接撥付給相關會展企業(yè)和機構。

    第五章 監(jiān)督管理

    第十六條 展會舉辦必須符合審核登記的展會名稱、時間、地點和展品內容。組展單位應按審核登記的內容進行對外宣傳和招展招商。展會名稱、時間和地點與實際宣傳不符的,視情按5%-20%減扣資助資金;展品內容超出審核登記范圍的,超出審核

    登記范圍的展品面積不作資助,并視情按10%-50%減扣資助資金。

    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取消資助資格。

    第十七條 組辦單位應如實報送有關材料,對于虛報冒領專項資金的,市會展辦和市財政局有權追回已經發(fā)放的款項,取消其申請資格,并列入會展不良企業(yè)名單。

    第十八條 評估人員應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對在評估過程中發(fā)生弄虛作假、營私舞弊等違規(guī)行為的,一經查實,取消其評估人員資格,并向其所在單位通報。

    第六章附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從自發(fā)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市會展辦、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附件:

    1.新辦展會項目資助申請操作流程;

    2.貿易類展會資助條件及標準;

    3.消費類展會資助條件及標準;

    4.會議(論壇)資助條件及資助標準;

    5.申請市場主導型展會專項資金相關材料目錄;

    6.市場主導型展會專項資金申報表;

    7.申請節(jié)慶、會議(論壇)專項資金相關材料目錄;

    8.市場主導型節(jié)慶、會議(論壇)專項資金申報表;

    9.寧波市會展項目“一展一策”操作流程;

    10.寧波市會展項目“一展一策”申請表。

    附件1:新辦展會項目資助申請操作流程

    一、申請條件:

    1.符合第四條資助標準的展會項目。

    2.各組展企業(yè)辦展須提前 3 個月(新展提前 6 個月)向市政府會展辦進行展會活動審核登記(審核登記所須材料詳見展會活動審核登記流程)。

    二、對符合申請條件的展會項目,市會展辦將協(xié)同相關部門赴現(xiàn)場實地對展會進行監(jiān)督與評估。

    三、展會項目資助資金于每年度分上半年(4 月份)、下半年(10 月份)分兩批申報,由組展單位在展會項目舉辦后自主申報(申報材料詳見附件 2、3、5、6)。

    四、市政府會展辦根據申請單位所提供的有關材料及第三方跟蹤評估情況,提出初審意見,并將初審意見提交專家組評審。根據政策擬定資助金額,并予以公示。

    五、市政府會展辦函致市財政局,撥付資助資金。

    閱讀政策詳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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